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進一步強化對農用地以及建設用地的污染防治監管,確保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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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同農業生產類型分別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副主任、法制辦新聞發言人王愛聲介紹,條例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首善標準,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可操作性,著力做好對上位法的細化和補充,并按照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管措施,為加強北京市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守住土壤環境安全底線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要求,規定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要求鄉鎮、街道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管理;確立了生態環境部門綜合監管,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細化職責,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管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結合北京市農林業生產實際,條例進一步強化對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監管,確保老百姓“米袋子”“菜籃子”安全。針對農業投入品及農業廢棄物,完善相關計劃、規范并建立回收網絡,明確使用者責任;對農業施用品及相關產品、灌溉用水等,規范使用要求;結合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種植特點,對設施農業、果園和林地、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等不同農業生產類型,分別提出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對重點監管單位,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
條例規定,超篩選值的建設用地地塊需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對可能存在較高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未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不宜規劃為相關用地;對建設用地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分類予以規范并細化時間節點;未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禁止建設無關項目。
條例強化規劃管控,將土壤環境質量作為編制、審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依據;對土壤存在潛在污染的工業企業及儲存、輸送有毒有害物質的埋地管道和設施等,多角度合理設定管理要求;對重點監管單位,要求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對金礦等尾礦庫,要求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轉運污染土壤的處置措施,實現土壤污染防治全鏈條管控。
■ 聲音
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于建華:
嚴格安全“準入”,保障糧田“必須是良田”、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于建華表示,條例出臺后,將聚焦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地”管理,以首都發展為統領,深化聯動監管,共同推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為保持良好的土壤環境狀況,條例提出了土壤污染預防的細化要求。于建華表示,農用地方面,結合北京市都市型現代農業的種植特點,分類指導不同類型農業生產企業,加強土壤面源污染預防。
建設用地方面,結合北京市工業企業集中入園管理的總體要求,生態環境部門將牽頭研究制定有關調查指南等配套制度,指導管理機構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進一步規范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開展“回頭看”,嚴控工業企業土壤污染“增量”。
此外,在嚴格安全“準入”方面,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對于農用地,逐步完善新增耕地、果園和其他種植食用農產品農用地的準入管理要求,土壤環境質量達標的食用農產品農用地,方可納入開墾計劃或者實施復墾,保障糧田“必須是良田”。對于建設用地,優化土壤環境管理與再開發利用之間的管理程序銜接,對受污染和存在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依法督促調查、加強監督管理,在完成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前,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把好土地再開發利用“準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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